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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声音】加强技术秘密保护,让侵权无处遁形

2023/4/10 9:52:05发布33次查看
创新引领发展,科技成就收获,科技创新、专利、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紧密相连。商业秘密既是企业的“心脏”,也是企业的“财富”,是弥足珍贵的智慧财产,需要精心地保护。
然而,在全球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大背景下,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典型行为包括竞争对手窃密、随意跳槽侵权、电子数据泄漏等,这些侵权行为往往给市场主体带来很大的损失,严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和创新创业的热情,因此,需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促进和保护企业的创新发展。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
何志敏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电子数据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能够形成市场优势的经营诀窍,需要加强保护。”何志敏指出,我国《民法总则》已将商业秘密列为重要的知识产权种类,但仍缺乏一部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法规或法律。
现状及问题:
原则上缺少协调统一,易产生法律竞合问题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将商业秘密纳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但是,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尚未单独立法保护。存在商业秘密立法较为分散且不具体,原则上缺少协调统一,易产生法律竞合问题,增加法律适用难度。
此外,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日趋频繁,欧美等发达国家常常针对我国企业发起商业秘密侵害行为的诉讼或者特别调查,意图遏制我国经济竞争力。缺少商业秘密立法易使我国企业处于被动局面。
建议与措施:
首要问题是尽快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
何志敏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适时出台《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权利救济、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解决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不统一甚至是矛盾的问题。
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侵权风险防范能力。
陈爱莲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执委
“我提出要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单行法,明确及细化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与罪名,加大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量刑力度。”陈爱莲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及细化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与罪名,缩短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时间,设立专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机构。
陈爱莲还提出要加强地方政府对企业的保护和公检法的执法联动。她认为,在商业秘密保护单行法运行的过程中,依据各地的操作实际,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加强对当地企业的保护。当侵权人躲避承担侵权责任,各地的公检法机构也可以建立联动机制,最大程度降低权利人的风险和损失。
张红伟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东阳光科技总经理
张红伟表示,目前关于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
高新技术产业:
竞业禁止时间与法律局限性
第一,目前我国法律对竞业禁止时间界定规定不得超过两年。但实际上,由于高科技产业普遍产品周期较短,技术知识更新速度要快于一般传统行业。这往往会使绝大多数新技术的经济寿命都低于专利法界定的垄断保护期。另外,由于性能更好的替代技术或破坏性创新的出现,往往也会使得保护现有技术失去意义。
第二,涉及到员工离职“跳槽”或创业的相关法律问题,高科技产业的特点使知识产权难以发挥保护作用,法律执行中面临两难抉择,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成本较高。同时,在许多情况下,要想保护一种产品或服务需要申请多个专利,这也大大增加了成本。维护权利而引发的诉讼成本也是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
建议与措施:
合理规范竞业限制补偿金,激励企业研发创新
针对现有问题,张红伟提出了以下具体建议: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予以明确竞业限制的补偿金问题。
张红伟表示,由于我国目前对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问题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只有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如深圳等地有指导意见出台。考虑到如果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一方面周期长,另一方面标准问题也难以界定。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予以明确。
二是有关部门要推出激励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的政策法规。
考虑到商业秘密保密的成本高昂,王红伟表示,高新区管理机构和当地政府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手段对现有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予以补偿,推出激励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的政策法规,以营造区域技术创新环境,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能力,逐步搭建基于区域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比如,有关机构及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对园区内高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实行税收折减等政策,弥补区域知识溢出导致的研发动力不足问题。
董明珠
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
今年两会,董明珠提交了《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的建议》。她认为目前商业秘密领域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人才非正常流失带来的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的泄露;二是创新主体的商业秘密泄露后维权困难。
她建议国家完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对商业秘密的规定,明确保护范围、保密时限和保密责任,建议设立商业秘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除承担相应赔偿外,侵权人还需要向受害人支付3-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建议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由50万元的直接损失,调整为10万元的直接损失或者间接损失。
董明珠认为,在现如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企业为快速获得竞争对手的独特优势,越来越多的以卧底、间谍、恶意挖人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甚至挖人的速度已经超过了企业内培养人的速度,造成创新型企业人才非正常的流失,损失惨重,侵害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国家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中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但是内容相对散乱且难以操作,同时商业秘密存在多头执法的情况。发生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企业必须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有胜诉的可能,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才予以追诉,否则将败诉或者不予立案。由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多头性,企业为了收集证据,需要依靠公证机关、法院、公安机关,难度可想而知。并且,侵权人毁灭、转移证据的速度极快,进一步加大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法律救济难度。
厘清问题,弥补不足。看来商业秘密的保护之路依旧任重道远,但在代表们的提议下,我们有理由相信不管是商业秘密立法,还是侵权行为追责,亦或是创新热情鼓励政策方面,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化规范化的进步空间还是很大的,推进国家创新战略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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