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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知律师事务所 专业复核案件辩护 咸阳复核案件辩护

2020/1/1 19:24:30发布160次查看
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当事人要求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律师应当严格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收案的条件。如果案件符合收案条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指派律师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并明确双方在代理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打官司重在证据。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要全mian细致地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能证明起诉正确或答辩正确的证据;能证明对方起诉或答辩事实失真的证据,与案件处理有关的其他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liu;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3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liu;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发现刑事犯罪后并不能直接转化为刑事诉讼,需要将该起犯罪行为移交至检cha院,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如果是还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自行提起诉讼或者是直接隐瞒住对方的犯罪事实。
“指认”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侦cha行为的规定主要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公an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和《人民检cha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中。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出现了“指认”二字,如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2项规定:“公an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liu……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但这里的“指认”是作为拘liu的对象条件进行规定的,描述的是一种动作,并非作为一种侦cha行为或者侦cha措施抑或侦cha手段进行的规定。退一步讲,这里“指认”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亲眼看见的人”,并不包括侦cha实践中“指认”的主要主体——犯罪嫌疑人。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以这种方式出现的“指认”二字,并不能成为“指认”的法律依据。为了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而分别由公an部制定的《程序规定》和gao人民检cha院制定的《刑事诉讼规则》,都没有规定“指认”。由此可见,侦cha实践中广泛运用的“指认”,实际上并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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