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公司之间无偿借款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来先看以下这个案例!
案例分析:
某市稽查局在对该市一家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时候,发现该企业“其他应收款”挂账8千万元。
这笔大金额挂账引起稽查人员怀疑,经核查明细,这笔挂账是该企业向老板另一家关联企业借款,且借款时间已达2年。
税务人员依法要求企业缴纳了增值税近28.8万元,并依法处以1倍罚款以及相应滞纳金。
相关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了政策依据,各地在营改增政策口径中普遍表示: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那么,上述案例中补缴的增值税是如何计算的呢?
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案例中借款本金为8000万,当时同期贷款利率6%,一般数日贷款服务使用增值税税率为6%,则利息计算的增值税为8000万元*6%*6%=28万元。
所以营改增之后,企业之间发生借款行为,不管是不是存在关联关系,都应该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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